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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年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年审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进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收费年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年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收费年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收费年审分级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年审工作。具体按照“谁发证、谁年审”原则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国性、分行业、分地区的收费审验工作。
第六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收费年审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交叉审验或集中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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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收费年审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年审工作。
第九条 收费年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单位实行重点年审:
(一)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
(二)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的;
(三)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四)上一年度年审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前30个工作日发布年审通知,公布年审对象、内容、时间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在收到年审通知后,应对本单位收费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年审。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其办理年审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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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三)相关收费票据、账簿、报表等资料;
(四)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
(五)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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