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即:“走出去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 用每年度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在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我们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归纳并解答如下: 一、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一)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外国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 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二、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包括哪些? (一)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二)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 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 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 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收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三、可抵免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包括哪些?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下列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除外: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 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四、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企业应就其取得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 ,按以下规定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 ,以境外的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二)“走出去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 并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走出去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 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 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五、“走出去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时有什么相关规定? “走出去企业”取得的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 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 20% 以上(含 20% )的三层以内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六、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如何进行扣除?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 应在境内、境外( 分国( 地区)别, 下同) 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本项所称共同支出, 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企业因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 按境外每一国( 地区) 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 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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