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20502( 颁布时间) 20120701( 实施时间)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 文号)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三章招录第四章培训、考核与保障第五章责任与处分第六章附则《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于 2012 年4月 17 日经市政府第 9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7月1 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 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 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 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 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 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权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 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 疏导交通, 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 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 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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