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 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以及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 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 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 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 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 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 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 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 保存培训记录。 8 、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 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 5 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10 、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11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2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 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三、明确了收单业务风险管理要求,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针对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网络支付接口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了监管制度。 1、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各项因素, 对实体、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2、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 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3、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4、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5、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网络支付接口的风险管理制度, 明确网络支付接口的管理要求。 6、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7、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 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 正确选用交易类型, 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 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