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一. 定义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二. 权利 1. 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 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 实现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 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 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 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 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 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 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四. 可用于抵押的财产: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 交通运输工具; 五.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六. 设立抵押时注意事项 1. 设定抵押, 应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担保法第 42 条所列财产),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 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 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质押权一. 定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二. 分类 1. 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 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三.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 1.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2.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如不动产的收益权)。留置权一.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 权利 1. 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 2.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相关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