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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善后协议
甲方:
乙方:
邵长本于2013年7月17日,在宁安化肥厂工地施工中,在2米半高中掉到地上,导致骨盆摔裂、腰椎摔裂、左手碗骨折,经宁安医院检查后转至牡丹江林业医院治愈,住院期间共花住院费、治疗费95000元,生活费、护理费10000元,共计105000元,出院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付给乙方生活费、人工工资、二次取拆钢板费用,共计105000元整,钱款付清后,乙方在出现任何事情均与甲方无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如有反悔,后果自负。
甲方:
乙方:
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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