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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展各项建立,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城区。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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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开展的原那么,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自然环境、城市建立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根底资料为依据。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根底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承当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八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展多方案比拟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阔市民公 示。
第十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在实施中确需进展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人员必须具有建立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没有?法人委托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城市建立用地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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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应突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和调控作用。各类建立用地的使用,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具体核定。
第十六条 加强对城市市政和公用根底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确保河流、铁路、民航等重点工程用地。
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建立用地,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须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按城市规划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区现有工业企业,应按照城市规划逐步调整,有方案地退出城市中心区。
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立的原那么,有方案、有步骤,成街成片地进展。严禁零星征地插建。
主城区旧城改造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峰峰矿区和各县〔市〕旧城改造区的范围,由所在地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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