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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法
目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那么
〔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平安,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展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方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展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展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平安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展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效劳,标准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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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平安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平安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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