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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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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
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贵局已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告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
现郑重承诺: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禁止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共委托代理人。
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司、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 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质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服《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质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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