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承接查验承接查验?承接查验的重要性?为使用人负责?便利后期的管理服务承接查验?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物业管理机构更迭的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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