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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协 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鉴于:
〔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展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以下简称“合作〞);
,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
经双方协商,达本钱协议。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
明其具有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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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说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表达,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
。
,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展保密。
,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承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当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承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当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承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工程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承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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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承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承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承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5)保密信息是承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6)承受方应法院或其
公司之间合作的保密协议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