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五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体制
第六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节完善人大职权现实效能的思考
★三、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体制
★一﹑人民代表大会
★二、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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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人民代表大会
(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和组织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保证法律和决定的实施
地方立法权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
任免权
监督权
㈢、基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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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设立依据
常务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部分代表组成,在代表大会期间不开展活动,不行使职权。在大会闭会期间才行使由宪法规定的职权,并负责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受到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委会是中国特点的一种代表制度。
(二)常务委员会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1954年按宪法规定设立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79人。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1980年开始建立的。
(三)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员统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否则,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这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重要措施。
(四)常务委员的组织机构
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
委员长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国家立法权
法律解释权
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保证实施法律
立法权
任免权
监督权
决定重大事项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五)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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