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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华)食药监食罚〔2018〕40号
当事人:五华县河东镇大众乐购物中心
地址:五华县河东镇易发市场183号
邮编:514400
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144**********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4MA51NW7L6X
负责人:张 性别:男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18年7月10日对你单位经营的仙人粄粉(外包装标示生产单位:平远县曹字仙人粄食品厂,生产日期:2018年4月27日,保质期二年)进行了监督抽样,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上述食品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No:GDLT18CD17238),你单位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散装区货柜上发现有1包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发现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向你单位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召回已售出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并落实整改措施。你单位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的购进单据、产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材料。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你单位于2018年8月2日从兴宁市权古副食新兴一路店购进的,共购进了20包,总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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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20元;上述食品除去抽检的18包,你单位共售出1包,共获取利润38元。
相关证据:
抽样凭证、《检验报告》(No:GDLT18CD17238)、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涉案食品购进单据及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涉案食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够提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的购进单据,产品出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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