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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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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性税收优惠政策, 严肃税收纪律,依法审批减免税,切实做到有章可循、尺度统一、手续规范,简化操作环节、加快审批速度, 使税收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和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减免税审批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按规定需要出具《征免税证明》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 即对应以下征免性质的减免税审批和管理:科教用品(401) 、技术改造(403) 、重大项目(406) 、基础设施(412) 、残疾人(413) 、远洋渔业(417) 、海上石油(606) 、中外合资(601) 、中外合作(602) 、外资企业(603) 、贷款项目(609 国批减免(898) 、内部暂定(998) 、例外减免(999) 、鼓励项目(789) 、自有资金(799) 、无偿援助(201) 、贷款中标( 611 )等。适用的项目单位是符合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等。第三条管理机构一、杭州海关关税处是杭州关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关区的减免税审批和管理,指导、协调关区各关、办的减免税工作。二、关区各关、办和现场业务处减免税审批工作由负责减免税业务的部门承担,应由一名主管关长(处长)和科长及专(兼) 职关员负责日常减免税审批工作。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由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负责。第四条审批权限一、科教用品、国批减免、残疾人、海上石油及 1996 年3月31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此前设立的外商增资项目,由企业主管地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依据海关有关规定进行三级审批,办理减免税手续。二、内部暂定和无偿援助由项目主管地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凭“双限”办理证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正本,依据海关有关规定进行三级审批后,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传至总关审批, 总关审核无误后,通过网络批复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三、鼓励项目、自有资金项目、贷款中标项目、远洋渔业项目、贷款项目及 1996 年 3月 31 日后设立的内外资结转项目(包括增资项目) ,每份征免税申请进口设备总值在 100 万美元以下的,总署另有规定的外,关区各关、办在受理后, 经科员、科长、关长处长) 三级审批后,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将审批意见传送至总关审批,总关最终审批意见通过网络反馈。四、鼓励项目、自有资金项目、贷款中标项目、远洋渔业项目、贷款项目及 1996 年 3月 31 日后设立的内外资结转项目(包括增资项目) ,每份征免税申请总值在一百万美元及以上的申请,除总署另有规定外,各关、办及现场业务处在受理后,经科员、科长、关长( 处长) 三级审批后,将审批表及项目确认书、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进口合同及附件、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传至总关关税处,同时将审批意见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总关审批。五、各关、办及现场业务处在受理项目备案和减免税设备申请时,如遇征免方式难以确定的项目或设备应将项目资料或设备说明材料及初审海关审核意见, 上报总关统一审核,总关审核意见于一周后反馈各关、办和现场业务处。六、项目中,凡进口税则中未列名的特种车辆、船舶申请免税,和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尚未列明具体税号的设备,初审海关提出审批意见后,将审批意见通过计算机网络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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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