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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有奖销售
【案例介绍】
某沿海开放城市前些年保龄球馆寥寥无几,保龄球运动只是极少数有钱人才能涉及的 娱乐, 每局价格颇高,因此保龄球馆的利润颇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越来 越多的先富起来的人也开始热中于保龄球运动。 于是, 保龄球馆的生意热得做不过来。 不少 商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大有发展潜力的行业, 纷纷立项投资建立保龄球馆。 没过多久, 该市一 下子冒出大大小小数十家保龄球馆, 原先供小于求的状况很快被打破, 每局价格大跌。 为了 吸引消费者,不少保龄球馆纷纷使出各自的“绝招” 。
1996年 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 打到 300 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 YAMAHA ”摩托车(价值为 3 万元)作为奖励。不少 人看了广告后, 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 但大多无功而返。 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 好,老板非常高兴, 因为十局得 300 分几乎是不可能的, 奖品无须兑现,这样低成本高收益 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 谁知那天他运气非常好, 在围观者的喝彩声中,竟然十局全中,得到了 300 分。施俊高兴地
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 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 他们不相信 300 分会 出现, 该成绩是伪造的, 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 双方遂发生争议。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 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 YAMAHA ”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 ,成绩不算数。据 查,由于该保龄球馆设立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 YAMAHA ”摩托车已改为 “精美礼品” 。该保龄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几种观点】
1、金道保龄球馆应向顾客施俊给付一辆“ YAMAHA ”摩托车,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构 成合同。
2、金道保龄球馆的广告含有欺诈,因违反《广告法》而应承担全部责任。
3、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受行政制裁。
【评析意见】
首先,金道保龄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一般说来,广告应该属于要约 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即经营者发出信息是为了希望其他人(包括消费者)向他发出要约; 其本身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 但是, 广告并不是绝对不能成为要约。 当它具备了要约的条件 后,它就成为要约,发布者则应承担合同的责任。本案中,金道保龄球馆发布广告,其广告 内容表明:只要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 300 分,就能获得奖品——一辆“ YAMAHA ”摩 托车。 这份广告内容明确,保龄球馆做出的是不容质疑的保证,因此已具备要约的条件。施 俊在广告所示期内, 用自己的行为承诺了这一要约, 并且未表示放弃。 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 成立,作为债务人的金道保龄球馆应当兑现自己的承诺。
其次,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3 条规定,经 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 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 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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