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 保障其基本生活
和长远生计 ,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 [20xx]101 号) 和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劳社发 [20xx]64 号) 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 , 有农业户籍 , 依法享
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 土地被政府批
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 , 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
包经营权 , 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
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 16 周岁以上 ( 含 16 周岁 ) 的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 按
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 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 , 可以按月领
取养老金。
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 , 由市政府统一组
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
到位的 , 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
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
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 , 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
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补贴支出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 , 在支
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 ,70%用于安
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 ,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
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
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 由
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 , 确保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账户 ; 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
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划转等工作 , 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 根据集
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 , 及时办理参保手
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 , 将就业再就业优惠
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负责全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八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 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 , 划
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 一 ) 男年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
( 二 ) 男年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的细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