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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场地)租赁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各种安全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甲方为房屋(场地)出租单位,对乙方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乙方为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此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租赁甲方生产(经营)用房,在经营中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甲方监管。
(二)乙方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项具体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制,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按照国家标准完善安全生产必备的硬件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掌握其使用方法,办理完毕各类资质许可和证照方可营业。
(三)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好安全值班、值宿,确保双方资产及货物的安全完好。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禁止房内拆墙、打洞,堆放超过房屋负荷的重物,损坏附属设施,影响房屋的建筑结构。需要对房屋装修的,在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情况下,报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水、电、气配置图交甲方备存。
(五)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乙方应妥善管理承租区域内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过期、失效消防器材进行更换。
(七)乙方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乱拉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违禁电器,不准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保险装置。停电后,可用电筒和停电宝,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八)禁止在柜台内、堆货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在营业场所需要安装火炉使用明火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禁止使用)。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和炉筒与商品、柜台、电线、顶棚、房檐、门窗、墙壁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用耐火材料隔开。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商品和可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和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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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进行彻底检查,消除易燃物,处理好电源、火源、办妥交接班,有关人员方可离去。
二、乙方在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安全要求:
(一)乙方在开工装修前应向消防主管机关申报,待批准并获得消防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后方可施工。乙方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后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装修完成后,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营业。
(二)乙方负责其所承包装修区域内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乙方负责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防火安全教育,并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等装修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报甲方备案。
(三)乙方施工的堆料或垃圾不得阻挡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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