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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供应商编号
世纪景华湾商业广场
合作经营合同(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经营合同。
第一节 位置、面积、经营范围
一、甲方将坐落于世纪景华湾商业广场,位置编号为1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用面积为 43 平方米,具体位置见附件1)的场地提供给乙方,供乙方设置专柜经营。
二、双方合作经营项目是 精品、礼品 。品牌有 。种类 。
三、乙方经营商品的范围仅限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乙方如需变更、增加、减少经营范围或转换经营品牌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行。如甲方根据商场实际情况对乙方提出商品更换的意见,乙方须配合并做出相应的调整。乙方与其他专柜之间经营品种出现冲突或发生纠纷时,须接受甲方的协调或调解。
第二节 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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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合同期限自 年 12 月 1 日起至 年 11月 30 日止。(以下简称合同期限,如合同起始日与甲方开业日不符,则以开业日为准,合同期限顺延)
五、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合作经营场地转让、转包给第三方经营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期届满前,乙方如需提前撤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九十天书面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撤场,否则按违约处理。提前解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其计算方法为:
赔偿金额=乙方日平均销售额×抽成率×撤场日至合同届满日之天数。
如日平均销售额低于保底的日均营业额的,以保底日均营业额计算赔偿金额。
七、乙方如有意续约,须于合同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否则本合同于期限届满时即告终止。
第三节 收银及结算
八、乙方销售款由甲方统一收取,乙方同意所设专柜每月之营业保底销售额为人民
币 30000 元, 甲方按保底销售额 25 %提成(以下称“提成率”,提成率一律为倒扣)为甲方收入。低于保底销售额时,按保底销售额结算。超过保底销售额壹元以上部分,分成比例为甲方 / %,乙方 / %。
九、乙方不得进行场外交易。如乙方销售商品的收入未进入甲方统一收银,则乙方按所收金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款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如有不足,乙方须补足。如再次违反,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合同,并不需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十、乙方不得议价出售商品,如有违反,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如再次违反,除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外,甲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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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乙方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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