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精选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类别、使用功能、法定用途相适应,与住所相独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六条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划分为繁华商业街、一般街道、各类市场、社区农村四类区域,分别设定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条件及标准。
(一)繁华商业街: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2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二)一般街道(含城区街道、镇驻地主要街道):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60米;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按照每15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低于150户的不设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四)社区、农村居民小区、农村村庄按照常住户数每100个住户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住户的可设1个,100住户以上的每增加100住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300平方米以上)等经营商户;
(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火车(高铁)站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四)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或距其所有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大型厂矿等内部,需征求厂矿企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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