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 2014 〕 159 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 2015 〕 20号, 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浙政发[ 2012 ] 73号) 以及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一)资质申请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 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 2 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 3。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二)许可权限 1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 2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 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 (4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不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 3 、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 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输变电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 )施工劳务资质; (5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6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不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三)许可程序与期限 1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 2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 并向社会公布。 4、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 相关专业部门应在 20 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6 、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7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四)资质审查 1 、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 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 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2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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