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细则.docx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011 年 3 月 10 日卫生部令第 80 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 1 月
19 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6 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令第 18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 7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
则 。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
卫 生 环 境 。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
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 疫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
理 工 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
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
施 。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
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
场 所 卫 生 知 识 。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安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
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
制 度 和 卫 生 管 理 档 案 。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
照 明 、 噪 声 的 检 测 情 况 ;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 四 ) 卫 生 设 施 的 使 用 、 维 护 、 检 查 情 况 ;( 五 )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的 清 洗 、 消 毒 情 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 培训考核情况;( 七 ) 公 共 卫 生 用 品 进 货 索 证 管 理 情 况 ;( 八 )公 共 场 所 危 害健 康 事 故 应急 预 案 或 者 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
情 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
两
第九条
年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
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安 排 上 岗 。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
查 , 从 业 人 员 在 取 得 有 效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后 方 可 上 岗 。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 客服务的 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 气 质 量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和 要 求 。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 通 风 系 统 相 关 卫 生 规 范 和 规 定 的 要 求 。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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