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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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年月日,与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公司总投资总额为万元,其中投资万元;投资万元。其中所投资的万元有万元实际是实际出资的,由代为持有,实际股东权益由享有。
后众股东因经营需要,给于年月日新注册了营业执照“莆田市有限公司”,全部投资款项用于新公司经营。并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万元,其中持股%、持股%。现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持股的%中,有%股份是甲方所有,现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该%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莆田市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莆田市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予以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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