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炼钢厂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3、职责
炼钢厂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安全科与设备科
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4 程序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手续,记录每次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去向,责任到人,并如实向上级部门申报。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全过程控制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必须按照《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向环境倾倒和堆置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公司应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各车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5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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