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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镇林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自荐直选)
(2013年11月18日林斜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 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进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 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 导小组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 持。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 止。
二、 本村村民委员会设主任 1名,副主任1名,委员3 名(其中设妇女委员1名,实行专职专选)。
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的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 接选举产生。全镇选举日为 2013年12月10日。
三、 选民登记及资格审查
1、年满十八周岁(1995年12月9日24时前出生)的 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 全镇选举日为准,选民出 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 准。
3、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 民名单:
①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②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 民。
③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 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其参加选举的公民。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 入选民名单:
①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 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5、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为选 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6、 选民登记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到不错登、不漏登、 不重登。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张榜公布。
7、选民名单公布后,遇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 选举权利自行终止;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 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
8、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 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村民选举 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 处理结果。
四、村委会成员自荐人应具备的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
2、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民主,品行 良好,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3、 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级民主管理公约,模范执行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工作认真负责,热心公益,有办事能力, 能独立完成任务;
4、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科学文 化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
5、 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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