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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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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0】字0716第0101号

致: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受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刚玉”或“公司”)董事会
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太原
刚玉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
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太原刚玉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召开,并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公告了召开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0年7月16日上午10:00,会议地点为太原市
迎泽区郝庄正街 62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杜建奎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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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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