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益田路 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3/F,Office Tower B,Rong Chao Center, YiTi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 (0755) 3686 6600 传真FAX:(0755)3686 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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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维能
源”)的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超
维能源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
次申请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所提供的文件和
材料真实、完整和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或复
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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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
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
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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