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八月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闽发铝业”或“公司”)委托,就公司实施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点指导意见》”)的规
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闽发铝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验,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作出了分析和判断;
3.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
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
的文件资料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
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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