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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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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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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___人,2居室不超过___人。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第四条 无房或困难职工均可申请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在现有房源基础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
(一)无房职工
1、合租方式:未婚职工优先;
2、成套租赁方式:已婚职工。
(二)困难职工
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继续承租的,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所租赁房屋保持不变。新申请租赁的职工上述条件相同时,原则上按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条 租赁公有住房须向单位缴纳租赁管理费。成套租赁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的租赁管理费;合租每套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的租赁管理费,费用由合租人分摊。租赁管理费每年随市场租赁价格波动调整一次,费用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时,可考虑租给家庭居住有困难的职工、聘用人员等,租赁管理费按市场租赁价格的___%缴纳。
第六条 行政服务部根据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场房租价格,综合确定房屋租赁管理费标准;无房或困难职工向单位提出承租申请;行政服务部综合考虑现有房源和申请人条件,确定房屋租赁。
第七条 中心与承租人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协议,其中合租职工需分别签订。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期间如遇国家住房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改变,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 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按租赁协议约定期限逾期不交,中心从本人当月收入中代扣,连续代扣___次后,将收回所租住房。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租赁住房设施和物品,保持设施及物品的完好、清洁,损坏物品照价赔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改变住房使用性质。行政服务部不定期进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
第十条 租赁职工的租赁条件发生变化,凡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三个月内应腾退所租中心公有住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腾退的,按市价___%缴纳租赁管理费;凡调离中心的职工应腾退所租公有住房,腾退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购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继续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按市价___%交租赁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行政服务部负责解释。原《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国地信〔___〕___号)废止。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以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
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 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者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到《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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