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docx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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羀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螅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
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羂第二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
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素质,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基础。
羀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接受
九年义务教育。
蒀第四条 本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为: 初等教育六年,初级
中等教育三年。
蒆第五条 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
力量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办学。
羄第六条 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或批准设置
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简易小学或教学点(班或组)、盲聋哑学校(班)、弱智儿童
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班)。
莂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完成
率、合格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校学生的辍学率应当控
制在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内。
衿第八条 义务教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 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并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义务
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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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负责在计划、资金、国土、物资、建设、人事、司法等方面对实
施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 把实
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年度和任期政绩考核的
重要内容。
肅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
督导、检查、验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其常委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情况。
蒁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同胞、海外侨
胞、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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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第二章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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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时, 应合理
布局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小学学校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
年就近入学。低中年级儿童上学单程应在2 .5公里以内,高年级儿童
上学单程应在5公里以内。不能按前述规定设置小学学校的,应经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级中学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
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盲童、聋哑学校(班)、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
工读学校(班)的设置,由区(市)县统筹安排。
袃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校舍、 场地、教
学设备、设施达到国家或省和市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规范要
求。
螃第十四条 学校的开办、停车、变迁、合并和校产转移,由区(市)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市教委备案。学校必须加强对校舍、校产的管理,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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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他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
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和设施。
蚈第十五条 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和在旧城改造、 新区开发中,应当包
括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义务教育设施。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迁
建必须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按国家中小学建设标准,同
步规划、同步建设、合理布局、先建后拆。在原地建设的,在安排学
生就读的过渡房后,经批准可以先拆后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
定。
蚇第十六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中小学的,拆迁者应按照规划和原学
校的性质、规模重建;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中小学
校,拆迁者在重建时应按国家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执行。经教育行政
部门和规划部门核定不需要在本区域重建学校的,拆迁者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用于中小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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