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案例分析与博弈启示作者:丁煌、定明捷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年 11 月第 57 卷第 6期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概念诠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我国现阶段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对此, 人们界定不一, 评价各异。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对中央政策的“创造性”灵活运用, 是用足、用活中央政策, 有助于政策的不断完善; 也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无非是对付中央政策之策, 它实际上是借“创造性地执行中央政策”或“把中央政策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而把中央政策肢解、曲解为我所用; 还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政策变通的一种表现形式, 如果运用得当, 这样的“对策”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反之亦然[1]( 第 303-304 页) 。当然, 上述这些看法可谓见仁见智, 不一而足。但是, 如果从本质上来看, 我们则更倾向于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视为相关政策主体———即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地方政府基于利益得失的考虑而与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中央政府进行的一种博弈过程。所谓博弈, 是指一些个人、队组或其他组织, 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 在一定规则下, 同时或先后, 一次或多次, 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 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2]( 第3页)。一个完整的博弈关系至少应包括三个要素, 即局中人、博弈活动的参与者,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中主要表现为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地方政府和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中央政府; 策略, 即局中人将在给定的信息集中进行决策时可以选择的方法或做法, 例如, 地方政府的各种“对策性”执行行为就是地方政府可能采取的策略选择; 支付, 指在一个特定的策略组合下, 局中人得到或期望得到的效用水平, 也就是具体的利益得失情况。博弈活动可以按照不同的特点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其中, 按局中人之间能否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主要是指非合作博弈, 也就是在博弈过程中, 互相依赖的局中人在策略选择时尽量使与对方利益相冲突的个人效用最大化, 而不是使集体收益最大化; 按博弈的时间或行动次序, 可以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是有行动的先后次序的, 属于动态博弈; 按照局中人拥有的信息结构, 可以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般属于不完全信息博弈。在博弈活动中, 局中人将遵循个人行为理性的原则, 在既定的博弈规则下, 每个局中人都把个人效用最大化作为自己行为和策略选择的出发点。其实, 整个公共政策过程本质上都可以看做是一种博弈过程。在公共政策的制定阶段, 各方的利益代表把自己的利益要求放进政策制定系统, 围绕具体的利益安排和利益得失进行针锋相对的讨价还价、交易或妥协,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策方案实际上是利益均衡的体现。政策执行过程实际上是把有关利益分配的方案从观念形态转化为现实的过程, 是政策制定过程的延伸。在政策制定阶段, 利益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利益团体就会把自己的影响力转向政策执行过程, 围绕具体的利益实现过程, 各利益团体仍然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利益博弈, 通过改变政策实施的手段和条件, 试图达到自己在决策过程中所预想的利益和目的, 在执行过程中保护或增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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