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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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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上海市化妆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
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符合《条例》、《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第二条 生产场所应提供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场地合
法使用证明材料应为以下形式之一:
(一)房产权利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
(二)房产承租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
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
(三)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
的有关证明;
(四)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
的证明;
(五)市食药监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生产场所的使用应当符合房产证书或者有关证明中载明的用途,
或者规划有关要求。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场所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申请人在提
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或者变更)申请前,可向市食药
监局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并取得预防
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见本办法附件一)。
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选址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址改
建,可不进行选址审查。
第四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三)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
商营业执照;
(四)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生产场所、质量检验场所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简
图(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控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
目录及其用途的资料;
(七)生产车间空气质量、生产环节和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
告;
(八)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资料;
(九)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检查情况,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的资质证明材料;
(十)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提供相应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
查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提供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
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业主)签章;
(二)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 A4 纸;
(四)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第六条 市食药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
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应当即
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限期补全。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全的,视
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五)属于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七条 市食药监局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
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二)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三)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提供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
(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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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