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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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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案例一:把“归谁管”问题写清楚[材料] 常住于 X市A 区但户口在 Y市B 区的某甲以借钱给“在Z 市搞房地产的同学丙某”为由,于 2004 年向常住于 X市C 区但户口在 X市D 区的某乙借款,并许诺 20% 的年息。鉴于某甲与某乙两家为世交,某乙答应了某甲的借款请求,拿出自己养老备用的钱款 20 万元整借给某甲。借期过后,某甲以丙某未按约还款为由一再拖延还款日期,直到 2009 年2月仍未全额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分析] 上述案例中, 因双方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 故而出现了疑惑, 到底是向向X市A 区、 Y市B 区、 X市C 区还是 X市D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 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 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债权人起诉时,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应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此, 若某乙起诉, 则作为“被告住所地”的Y市B 区或惯常居住地的 X市A 区以及“合同履行地”的X市D 区或惯常居住地的 X市C 区均可。[提示]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作过协议管辖约定, 则不会发生此种疑惑。尤其在一些异地合作方的合同纠纷中, 约定好管辖法院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己方远赴他乡争讼之累, 更可规避掉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等情况。由此可见, 管辖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案例二:或仲裁或起诉,都得做好事前调查[材料] A市C 县的甲公司( 供货方)与B市D 区的乙公司( 购货方) 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在双方两份《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仓库”)中有仲裁条款,但因其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而无效, 依法应由法院主管。另, 甲公司运送货物至乙公司仓库, 收货时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仓库管理员在《供货合同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该结算单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甲公司依据上述结算单诉至 A市C 县人民法院。乙公司不服, 提出管辖异议, 认为结算单中的单方格式条款“约定”不合法不合理, 应为无效, 本案理应由作为被告的乙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双方购销合同中为管辖地, 因此, 本案应当移送至乙公司的住所所在地暨合同履行地的 B市D 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分析] 购销合同中履行地的确定以及结算单的效力问题是本案管辖问题确定的关键。关于合同履行地,一般有以下确定规则: 1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 )若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 )若在合同中未涉及履行地、交货地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 均不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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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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