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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与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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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元钱诉讼”本文的分析将从一个个案开始, 这就是发生在 1998 年的“一元钱诉讼”,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998 年, 家住山西省的消费者 A 在北京旅游期间在 B 书店购买了一本图书, 回到住所后发现该书缺页,遂乘坐公共汽车返回 B 书店,要求换书并赔偿因此支出的一元钱路费。 B 书店同意换书, 但拒绝支付一元钱路费, 理由是无此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 无法下帐。A遂到该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区消费者协会通过电话与 B 协商,但 B 断然拒绝消费者协会调解。 A 返回山西省后, 为寻求一元钱的赔偿再次返回北京,到B 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 B 赔偿一元钱路费、诉讼费及为此诉讼所支付的往返路费共约 900 元。一审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判决 A 胜诉,但B 不服上诉。为此,A 为二审再次往返北京, 支出往返路费及差旅费等 800 余元,并追加为二审赔偿要求。二审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 A 胜诉。在这一诉讼标的额为一元钱的诉讼中,共计实际花费包括: A 两次往返北京差旅费约 2000 元,误工费若干,因诉讼失去工作损失若干,家庭不和导致的精神损失( 未计入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聘请律师费用约 2000 元; 消费者协会调解、两次合议庭 6 位法官费时数日耗费公共成本若干。 A 赢得诉讼,虽然无法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但坚信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 B 虽然败诉, 但仍坚持 A 的主张及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且坦然将诉讼费用和赔偿纳入企业支出帐目,而并无人为此承担责任当时全国许多媒体都对该案作了报道, 中央电视台两个专题节目对此案例分别进行了专家和群众的讨论。多数专家, 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专家都对 A 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是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 而一些律师和群众则认为, 从个人行为的理性角度而言,这是一种价值不大、甚至毫无价值的行为,说明 A 缺乏理性; 大多数群众在高度赞扬 A 精神的同时, 表示自己不会做同样的行为。而舆论在提倡维权意识时, 则有意无意地批判了成本计算的合理性, 而把作出合理选择拒绝诉讼的人贬斥为权利意识薄弱。纠纷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 而纠纷解决则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功能和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诉讼程序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最具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对诉讼的社会功能的理解,将构成本文分析的一个起点。在社会生活中,当人们发生纠纷和利益冲突,无法自行解决时,就需要依靠第三者(权威的或中立的) 出面进行调解。早期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族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 包括巫师、祭司) 等社会力量。同时, 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 包括家庭和家族的力量) 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 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 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执行。严格地说, 在这一阶段,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并不存在实质性区别。随着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国家逐步形成, 才出现了专门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关。员工下班遭车祸认定工伤单位主张早退无据被驳从单位回家的路途中驾车出事故死亡, 被认定为工伤, 死者单位小红门印刷厂认为死者系上班期间早退私自外出, 且系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 不属工伤, 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朝阳区社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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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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