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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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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单位) 20090908(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1号( 文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9 年8 月 27 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1月1 日起施行。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 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 含广播电视台) 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 的广告播出活动, 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 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 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危害国家安全, 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伤害民族感情, 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 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 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 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 使用绝对化语言, 欺骗、误导公众, 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 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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