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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排球协会各级球员登记辅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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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各級球員登記輔導管理辦法
獎懲委員會研擬草案提案
第四次常務理監事會同意辦理
教練技術委員會增列條文
獎懲委員會增列條文
第一次各縣市主任委員暨總幹事聯席會通過辦理
第一次各級教練座談會增列條文(北區)
第二次各級教練座談會增列條文(南區)
第二次各縣市主任委員暨總幹事聯席會通過辦理
第七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
第二次各縣市主任委員暨總幹事聯席會通過辦理
第一次各縣市主任委員暨總幹事聯席會通過辦理
第一次各縣市主任委員暨總幹事聯席會通過辦理



-二次各縣市主任委員暨總幹事聯席會通過辦理
一、依據:本會獎懲委員會提案,第八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目的:為建立各級排球選手登錄體制,完成選手列檔追蹤考核之建制,防止選手流失及發掘優秀選手,促進排球發展,提昇國際競爭力。
三、球隊登錄:
組別:國小組(六年級)、國中組、高中組、大專組、社會組。
人數:(1)國小六年級組6人以上。 (2)國中組至多18人(含)。
(3)高中組至多18人(含)。 (4)大專組8人以上(含)。
(5)社會組12-24人(含)。
日期:1、第一次: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前完成選手之登錄
〔報名參加永信盃排球賽者〕。
2、第二次:於華宗盃報名截止日前可更改原登錄名單,以乙次為限。
3、社會組及大專組暫緩執行選手之登錄作業。
A 國小學童組:
1、學童於該縣市(學『戶』籍所在地)畢業後優先留置於該同一縣市組有國中球隊學校。
2、該縣市國中球隊因額滿或已無其他學校組隊而無法於該縣市登錄者,則學童可自行跨縣市選校就讀,但須持有該縣市委員會及家長同意書,方可登錄。
3、經登錄後同一縣市之學童選手不得相互轉學。假设該校因故解散球隊時,得由該校及縣市委員會函知本會辦理相關手續,則該校之學生得轉學至同一縣市組有球隊之學校就讀,但該解散學校之同一組球隊三年內不得參加由本會輔導或主辦之國內各項比賽。
4、學童因家長調(離)職或全家遷居者,需檢附調(離)職證明及遷移之戶籍單位謄本,及擁有房屋與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證明〔需經法院公證方為有效〕,始可辦理重新登錄戶籍所屬縣市國中球隊。
5、上項學童選手歸屬之認定及審查作業由縣市排球委員會全權負責審核,惟縣市排球委員會需將辦理審查結果於年度登錄時將相關文件併案附知本會存查。
B國中組:
1、各校年度登錄選手如有缺額,可吸收外縣市未經他校登錄之球員,惟該員必需於該校就讀滿一年方可代表該校出賽。
2、凡經登錄之選手於新年度重新登錄後刪除,其缺額得由其他未經登錄之球員遞補。惟經重新登錄後刪除之選手不得於往後二年內重新登錄
(含跨組)。
3、選手登錄除全戶遷移者外,經退學或因故離開該校就讀者不得在三年內登錄其他球隊球員(含跨組)。
4、選手因家長調(離)職或全家遷居者,需全戶遷移並持有調(離)職證明及戶籍單位謄本,並擁有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證明〔須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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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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