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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保单是不是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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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保单是不是保险合 同
保单是不是保险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性质一一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要式合同如果不 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合同则不会产生效力。那么,我们今 天所要讨论的就是: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以特定形式呢?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 意承保,弁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弁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 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对于此条文,我方的理解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 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 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 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段,为非要式合同
理由:
、文义解释:
依据合同法,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 达成合意。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 程,即 耍约”与 承诺”。保险合同也不应例外
保险合同要约一般表现为投保单,多为格式条款,由保险人提供 条款的内容包括合同定义、保障内容及双方应负之权利、义务,均由 当事人之一方即保险人事先确定。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投保及为何标 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变条款的内容。因此,其对何对象发生权利、 义务创设、变更的效果,应依投保书之内容,即要约的内容为准,在 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双方及对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已经确定,保 险人在之后签发的保单对于双方合意的达成无任何作用,另外的保险 单等书面形式协议只是对其内容的再次确认。
保险法第13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弁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 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据此规定,益显保险单或凭证之制作, 与契约之效力无关,只是契约内容之证明而已。
法律使用的文字是应当",而
不是 必须”,弁未包含 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就不能生效”的含义。 及时签发保险单的规定,也暗含 在合同生效后及时签发”的含义。若 以签发保险单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就谈不上 及时”的问题了。
该条第二款指出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但这一规定弁未否认以其他 非书面协议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历史解释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的确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嬉 变。
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1 981年颁布的《经
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第25条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 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 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 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 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 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 同法》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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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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