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 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 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
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 范。
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适用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 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 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或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配合。
第五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 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异地备份。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 房地产登记簿。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单独登记的,以宗地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 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或区段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土 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五)土地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 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六)土地预告登记情况:
(七)土地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八)异议 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九)土地权属证书的名称、编 号;(十)土地登记字号;(十一)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的,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的地号、四至;房屋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 等:
(三)房地产的面积:
(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用途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五)房屋所 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
(六)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 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七)房地产预告登记情况;
(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九)异 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
(十)预售许可状况、房屋拆迁许可、征用或征收情况;(十一)受理登记时间、 核准登记时间:(十二)房地产权证书的名称、编号;(十三)房地产登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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