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那么
法规标题: 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那么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体法发〔2000〕30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 2000年6月16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行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交通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
本细那么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生物质能和其它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细那么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节能管理,合理调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结构、装备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产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交通行业向节能型方向开展。
第四条 交通行业用能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那么,遵守有关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本细那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能源的义务,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交通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全国交通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建立能源管理机制,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
第八条 交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制定交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措施和标准,保障交通行业合理利用能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交通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十条 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年能耗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程工程为交通重点能耗工程工程,应当经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取得其出具的“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评估报告〞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报批。未到达交通部规定的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节能要求的,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不得出具“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耗能应当符合用能标准和节能标准。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批准建设,不得验收。
第十二条 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于交通行业的节能产品实行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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