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rénmín)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tōngguò),1993年5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共八章,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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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kuàngshān)安全法》
第一页,共59页。
矿山(kuàngshān)安全法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kāicǎi)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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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kuàngshān)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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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山(kuàngshān)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P73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kāicǎi)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空间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和领空
管辖的其他海域:领海毗连区和专属海洋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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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矿山(kuàngshān)建设的安全保障 P74
三同时制度: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出口: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guīchéng)和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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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kuàngshān)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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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fúhé)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供电系统;
提升、运输系统;
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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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矿山开采(kāicǎi)的安全保障 P75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地面(dìmiàn)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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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矿山企业的安全(ānquán)管理
[1]落实安全(ānquán)生产责任制 P75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gōngzuò)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
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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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ānquán)培训 P76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bu de)上岗作业。
全员(quán yuán)培训
矿长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全员培训内容: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矿山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自救装置的使用和急救知识;
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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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ānquán)培训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kǎohé)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全员(quán yuán)培训
矿长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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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ānquán)培训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kuàngshān)事故的能力 。
全员(quán yuán)培训
矿长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长安全培训的内容
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矿山安全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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