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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填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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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填垫河湖水面和保护水环境的
管理规定

第一条 城市的河湖水系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蓄雨水、排除内涝、改善城市环境、调节小气候和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近几年,水体环境日益受到破坏,造成市区水面不断减少。为严格控制填占水面,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线绿化带、卫南洼风景区、候台风景区、南淀风景区的规划水面与中心城区现有水面,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任意填占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条 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中心城区河湖水面保护规划》,对确定的保护水面进行严格控制;并由各区政府在保护范围内划定区域作出标志,由有关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内现状非保护水面及中心城区用地范围以外一公里范围内的现有水面,其建设和填占,必须经所在区政府初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填垫。
第五条 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规定,凡需排放生产、生活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排涝河道或排放系统进行排放。
第六条 凡违法填垫、占用水面或向河湖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污染物,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正在填垫和污染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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