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对各地新增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要采取一切措施应保尽保。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严格审核,对其中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核销,对其中自然减员的及时增补。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应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实行现金一卡制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工作力量,落实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镇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局面,力争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新发展,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有新提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指农村敬老院等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条 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敬老院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达到新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原则:坚持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第五条 建设目标:从2009年至2015年,新建、扩建32所标准化乡镇敬老院,新增入院五保对象3300多人,每个乡镇集中供养率每年递增10%以上
。到2015年集中供养率达到75%以上。同时,建成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体系。
第六条 建设形式: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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