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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
约定财产制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合同。在理解这一制度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根底,附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
2夫妻财产约定的容具有复合性。首先,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广泛的对夫妻所有的财产,不管是现有的或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做全面的规定。其次,夫妻财产约定不但涉及财产权的归属,而且及于夫妻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关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配等。
3夫妻财产约定兼有身份合同的属性,因而不能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如夫妻约定因亲属身份关系的特性,就不能适用合同法总那么中有关代理、条件期限、合同的转让、违约责任等规定。但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规定可以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
4夫妻财产约定的客体既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既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夫妻的局部财产,法律不加以限制。
5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6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对已经约定的容进展变更,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终止该约定。
【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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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7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4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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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6]3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 【唯一标志】16974601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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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14号 粤高法发[2006]3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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