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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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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 规划控制的区域。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 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 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 自然景观、城市风貌,
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 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 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 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县城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 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城市性 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和开发程序,应同相适应。
第九条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 规定报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 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邯郸市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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