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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范田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进行查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查验 inspec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确认机动车旻否符合相关规定.
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査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
(自治区、直辖市)范囤内的查脸员进行培训、考试,核 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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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 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辅,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 记及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监替、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 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整俘.
5查验项目
,、核定载人数 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編 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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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 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专用校车、公路客运载客 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查验汽车安全带;
c)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 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
d) 对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汽车)和挂车,按照規定 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我货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 置;
f)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g) 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 车,查脸行驶记录装置;
h) 对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000mm的除外),查验安全出口和安全手锤;
i)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用校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下同),查脸外部标识、文字;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审核安全技 术检脸合格证明.
5. ,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脸合格证明: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數、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c) a)、b)、d)~ f)和h)~ j)规定的項目.
5. 、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 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重型、中型栽货汽车和挂车,查脸号牌放大号,对非专用校车,查轻校车标牌;
b)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我客汽车,及 2006年11月1日起出厂的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査验行驶记录装置;
c)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増加查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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