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2002 年5月 16日国质检锅[2002]121 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2 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 规范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开展施工升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施工升降机, 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在用施工升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 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施工升降机, 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施工升降机, 进行设备大修后, 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10053-1996) 、《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GB / T10054-19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1996) 和《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GB / T10056-1996) 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标准最新版本为准。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 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 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 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施工升降机,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七条从事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 至少应配备《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附一, 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 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 环境温度为- 20℃~ 40℃之间; (二) 电网输入电压正常,电压波动范围能满足被检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三) 现场风速不大于 13m /s; (四) 被检设备装备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安全装置及附件, 其吊笼的工作行程高度不小于第一次附着高度与设计的导轨架顶部自由端最大高度之和, 并不得小于 10m , 附墙架间距按设计尺寸装置,导轨架顶部自由端的高度取设计规定最大值; (五) 检验现场清洁, 不应有影响检验正常进行的物品、设备和人员, 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 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 方可从事施工升降机的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第十条施工升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 大修) 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 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第十一条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 不得少于《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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