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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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与术语】
【本章学习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买卖合同项下买卖双方的履行义务和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程序,熟悉货物托运、报验、报关、投保的具体做法,理解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的缮制和运用等知识点。
【本章关键术语】
出口合同履行、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报关、制单结汇、商业发票、普惠制单据、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进口合同履行、审单付款、进口付汇核销、进口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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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为CIF或CFR合同,且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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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一)备货
时间、质量、包装、刷嘿头等。
(二)报验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申报时,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单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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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在出口合同中,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
(二)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我们应该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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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1. 银行审核的重点
(1)从政策上审核。来证各项内容应该符合我国的政治与经济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行的资信、以及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
(3)对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在证内应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对有些国家的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别注意,必要时应要求对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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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出口公司审核的要点
(1)对信用证本身说明的审核。包括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亦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2)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件。还应注意装运期、装卸港口、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转船等内容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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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单据的审核。单据中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
(4)对信用证有关时间说明的审核。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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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做出妥善的处理。
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情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就及时表示拒绝。
信用证的修改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可由出口方提出,也可由进口方提出,但必须由进口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
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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