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报告审计机关
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
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
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封存通知书
提请审理部门审理
报请省审计厅负责人批准
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报经省审计厅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
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
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省审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封存期限届满,解除封存措施。
承办机构:省经济责任审计局,省审计厅财政审计一处、财政审计二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涉外审计处、发展统计审计室、经济贸易审计室、科技教育审计室、交通建设审计室、政法审计室、文化卫生审计室、新闻广电审计室、党委群团审计室、国有企业审计一室、国有企业审计二室、国有企业审计三室、国有企业审计四室、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服务电话:0551- ,,,,,,,,,,,,,,,,,,,,,,
监督电话: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报告审计机关
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
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提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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