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矿业集团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萍乡矿业集团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确保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费用按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提取标准视矿井安全评估等级按一(A级)、二(B级)、三(C级)、四(D级)四档(级)分别为吨煤6元、8元、10元、12元,。
第三条 安全费用由煤矿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须在开户银行开设安全费用专存帐户,于每月终了两日内将上月安全费用及时、足额汇入安全费用专户,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必须使用专用帐本;
2、当年未使用完的金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3、当年安全费用不够时,可提前预支下一年度安全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支出;
11、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环境的费用支出;
12、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宣传费用支出;
13、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措和管理方法的支出;
14、对矿井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人员的安全奖励;
15、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领导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负责。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对安全费用管理负总责,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局长(安全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分别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措计划,根据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及安全费用情况,确定安全技措项目、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技措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矿生产技术科负责集团公司、矿安全技措工程的计划、预算审核及工程验收与结算审查工作;财务处(科)负责工程结算审批;通风、机电、安全等业务部门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进行管理,负责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督促检查与工程验收。各相关部门必须配有人员负责安全技措工程管理。
第八条 安全技措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计划保质保量组织兑现,不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验收,不予结算。
第九条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完成情况,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其他相关附文:(供参考使用)
煤矿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
二、 矿长对矿井重大隐患和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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