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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三卷》民法基础复习:占有保护请求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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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三卷》民法基础复习:占有保护请求权.doc第2页 /总页数 6 页
2014司法《三卷》民法基础复习: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④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
【例1】甲遭乙胁迫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买卖。①甲可对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民法通则》第92条的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对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乙未侵夺甲之占有。③千万记住:没有侵夺(法条用的是“侵占”),就没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因胁迫、欺诈而移转占有的,均不构成侵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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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丙霸占该房屋。①丙侵夺了甲之间接占有,甲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求丙将房屋的占有返还给乙。②丙还侵夺了乙之直接占有,乙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记住: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例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租期届满后,甲不愿续租,乙拒不返还房屋。甲请人将乙打走后,将房屋出租给丙。①甲系侵夺人,丙系占有继受人。②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甲系间接占有人,甲仍为房屋的占有人,故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若丙为恶意,乙亦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须注意:假设甲从乙手中抢回房屋后,将房屋出卖(赠与)给丙,并交付,则甲的占有因交付而消灭,侵夺人甲不再是房屋的占有人,乙就不能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强调一遍:侵夺人须为现在之占有人(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才能对侵夺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4】黑老二甲租赁的房屋被黑老大乙霸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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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ly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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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