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船舶黑名单制度长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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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长 江 海 事 局
对于成立并实行船舶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 奏效日期:2000年 10 月 1 日)
长江干线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各直属局依据“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责任状”的要求,成立了安检机构,组建了专职安检人员队伍,使我局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安检站的组建增强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力度,促进安全检查质量获得了全面提升,与此同时被严禁离港的船舶数目也大幅增添。经过对被严禁离港船舶的原由进行剖析,船舶被严禁离港主假如因为船舶技术设施状况差、船舶安全管理不善、海员素质低等原由造成。同时,经过对最近几年来水上交通事故原由的综合剖析,也显示出大批事故的发生都和船舶技术状况差、海员素质低、船舶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
为此,为增强对低标准船舶的安全监察和动向追踪,借鉴国际上广泛推行船舶黑名单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局决定在辖区范围内成立并实行《船舶黑名单制度》,现将相关要求通知以下:
一、各级领导要提升认识,确实抓好“船舶黑名单制度”的落实,敦促部下船舶安全检查部门和签证部门依据“制度”的要求做好对被列入“船舶黑名单”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现场签证工作。
二、采纳多种形式向船舶企业和海员宣传实行“船舶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争取获得船企业和海员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制度”的顺利实行。
三、各单位自行决定船舶严禁离港的,应在排除严禁离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严禁离港通知书》、《排除严禁离港通知书》和《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传真报备我局。
四、各单位在办理重要水上交通事故或重要污染事故时,所波及的船舶知足列入“船舶黑名单”条件的,应在该事故检查办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相关状况上报我局。
五、接到我局宣布的“船舶黑名单”后,应在所有港监对外服务窗口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签证后应在相应台账备注栏内予以注明。
六、每个月 5 日前将上月对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和现场签证状况上报,并将实行“黑名单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时反应我局。
附件:船舶黑名单制度
附件:船舶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船舶安全监察和对低于标准船舶的控制,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在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内航行、停靠和作业的以下船舶,法律法例还有规定的除外:
(1)50总吨或 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2)中国籍海船。
第三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船舶,应列入“船舶黑名单”:
(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严禁离港的船舶;
(2)发生重要水上交通事故或重要污染事故并负所有或主要事故责任的船舶;
(3)因违纪被处以 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船舶。
第四条 长江海事局每季度经过《长江海事通告》宣布一次“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 各级海事机构应依据船舶近期安检状况决定能否对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安排检查以及检查的范围。此种检查不受六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的限制,且每个月起码对列入黑名单的船舶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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